暂委裁判官常子谦虽认为被告行为极具嫌疑,但鉴于首名事主对被告当时是否褪裤及暴露下体的观察存在不确定性,且次名事主对疑犯身份的辨认不够稳妥,无法排除认错人的可能,最终裁定罪名不成立。听到判决结果后,被告家属当场落泪。
39岁的被告吴百恒身份为空勤主任,面临两项在公众地方进行猥亵行为的指控。控罪指出,他分别于2025年11月2日以及2026年1月16日,在港铁火炭站大堂靠近C出口处,以及沙田好运中心桂林阁外,在没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于公众可见之处故意暴露其生殖器。

辩方主张女事主Y出现误认
本案涉及两名女性受害人X和Y。她们分别在清晨或凌晨时段,于沙田区的不同地点遭遇一名男子。该男子向她们露出猥琐笑容,并掀起上衣展示下体。两名女子均表示受到惊吓而大声呼喊并逃离现场,但随后有回头拍摄记录。其中,发生在沙田站附近的事件中,女事主Y曾在警方组织的列队辨认中指认被告,然而辩方对此提出质疑,认为Y可能认错了人。
法官认定证供缺乏稳固性
裁判官在宣读裁决时指出,虽然认定被告是火炭站事件中的嫌疑人,且其行为确实非常可疑,但对于事主X而言,关于被告是否真正拉下裤子以及阳具是否处于勃起状态的观察细节存疑,导致法庭无法确信被告实施了露出阳具的行为。至于涉及沙田事件的事主Y,其对疑犯身份的证词也存在不够稳健之处,无法彻底排除误认的可能性。基于上述理由,法庭裁定被告所涉的两项罪名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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