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再次強調,電動可移動工具不應與傳統汽車混用道路,同時也不宜在行人路或單車徑上行使。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相關法規,任何人士若於公共道路、人行道或單車徑上駕駛未登記或未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均屬違法行為。一旦定罪,最高懲罰包括一萬元罰款及一年監禁。
執法部門表示高度關注道路交通安全,將持續展開針對性執法行動,以維護路面秩序。警方亦籲請市民切勿抱僥倖心理以身試法,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從而保障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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