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严斥西方势力抹黑黄之锋案判决

特区政府严斥西方势力抹黑黄之锋案判决

针对以美西方为首的多个国家、反华媒体、境外组织及政客,在特区法院依法对黄之锋涉及串谋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一案作出判刑后,所发出的种种恶意攻击与污蔑言论,特区政府表示极度不满并坚决反对,予以强烈谴责。

 

特区政府强调,《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区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案件的处理均一视同仁,不会因涉案者的职业、政治理念或背景而有所区别。客观事实确凿:黄之锋是在充分考量控方证据,并获得包括资深大律师在内的专业法律意见后,才选择承认控罪。

 

本案的全部法律程序,涵盖侦查、检控、求情聆讯及判刑环节,均严格遵循香港普通法制度下的法治原则,确保公平公正。黄之锋依法享有就判刑结果提出上诉的权利。

 

法庭在本案中明确指出,《香港国安法》不具备追溯力,黄之锋并非因其在该法实施前的行为或活动,或其政治理念而受惩处。其定罪纯粹基于《香港国安法》实施后,他持续与他人串谋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不法行为。法庭指出,在该法颁布实施后,黄之锋与潜逃者罗冠聪调整各自角色,是因为他们完全清楚,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已属违法。

 

特区政府指出,黄之锋知法犯法,且已承认控罪及相关犯罪事实,包括与潜逃者罗冠聪等人串谋,通过不同方式乞求包括美国在内的外国或境外势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香港特区及其官员进行制裁、封锁或采取敌对行动,例如促使美国撤销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在其法律下享有的特殊待遇。此类行为明显危害国家安全,性质极其严重,不仅严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更直接侵害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

 

事实上,除本案外,黄之锋还屡次触犯法律,包括非法集结、藐视法庭等,视法律如无物。他在多宗刑事案件中被依法惩治,实属咎由自取,合乎天理法纪。

 

特区政府重申,各类针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污蔑抹黑,恰恰反映出外部势力的干预及威胁依然存在。香港特区将继续肩负宪制责任,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坚定不移地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义务,坚决打击严惩反中乱港分子及境外势力的代理人,同时保障香港居民和在港其他人士享有的合法权益。特区政府促请各方认清客观事实,停止恶意攻击及任何形式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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