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條例修訂聚焦:毛樂禮倡授權票設上限 電子投票平台成中長期方向

針對外界對設立授權票數量上限的質疑,部分聲音認為核心在於核實文件真偽。毛樂禮對此表示理解,他指出,若未經專業訓練,普通人難以準確辨識簽名筆跡,並舉例說明,不少親手簽發的支票亦曾遭銀行質疑其有效性。在長遠規劃上,他建議引入電子投票系統,讓居民意向得以更直接、透明地呈現。

建管條例修訂聚焦:毛樂禮倡授權票設上限 電子投票平台成中長期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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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政府啟動了《建築物管理條例》的修訂程序,並於八月展開公眾諮詢。其中一項關鍵建議涉及規範業主可持有的授權書份數。根據方案,若大廈單位總數不超過五十個,每位業主最多持有一份由其他業主簽署的授權書;倘若單位數目超出五十個,則單人持有授權書的上限將設定為單位總數的百分之二或二十份,取兩者較低者為準。

查驗真偽與設立限制孰輕孰重?毛樂禮指未受特訓難辨別筆跡

就授權書數量設限一事,毛樂禮認為此舉具備現實可操作性,預期能有效緩解以往授權書過度集中於少數特定人士手中的問題。面對有觀點擔憂設限可能引發流會風險,並強調核實真偽才是根本解決之道,毛樂禮回應稱,除非經過專門培訓,否則一般大眾未必有能力精準比對簽名。因此,從執行效率與可行性角度出發,設定數量上限是目前最快捷且務實的應對策略。

大律師公會主席毛樂禮。
大律師公會主席毛樂禮。
大律師公會主席毛樂禮。
大律師公會主席毛樂禮。

儘管如此,為了兼顧審核工作的嚴謹性,大律師公會目前仍建議,將授權書的初步檢查工作交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處理。當被問及在政府採購假冒飲用水事件中,連政府人員都未能識別真假,非專業背景的物管人員是否具備足夠能力偵測偽造文件時,毛樂禮坦言,世上不存在完美無缺的制度。即便存在更為精密的核查手段,其背後成本往往高昂,未必符合成本效益原則。他補充指出,當前政府在資源配置上,可能無法支撐對每一份授權書進行全面核實的工作量。

放眼未來發展,毛樂禮提倡政府應審慎考慮搭建電子投票網站或相關數位平台。他援引案例說明,許多上市企業及海外國家已廣泛採用電子投票機制,其運作成本並非高不可攀,同時這種模式能更貼近地反映住戶的真實意願。

限定受託代表僅限親屬或鄰居?毛樂禮直言執行難度極高

諮詢文件中提及,為防止外部人士透過委任代表機制干預屋苑內部事務,建議嚴格限制獲授權代表的資格範圍,僅允許業主的親屬或同一屋苑內的特定業主擔任。對此,毛樂禮認為該項措施在實際操作中面臨巨大挑戰,主要因為界定「親屬」或「特定關係」的標準較為複雜,容易引發爭議。

他傾向認為,單純設定數量上限,而不對授權代表的身份類別施加過多限制,是一種更為合理的平衡做法。畢竟,作為產權擁有人,「投給誰、授權給誰」本質上屬於個人的自主權利。

大律師公會主席毛樂禮。
大律師公會主席毛樂禮。

如何阻擋授權票流向單一團體?毛樂禮:設限提升「強硬遊說」門檻

回顧過去,曾出現政黨成員、區議員或特定關愛隊協助收集授權書的情況,導致大量授權書最終匯集於單一組織手中。針對如何有效管控此類現象,毛樂禮表示,若住戶出於個人意願傾向授權予特定人物或機構,這屬於個人選擇,本身並無不妥。但他推斷,一旦實施數量上限,將會大幅提高某些團體試圖以「強硬方式」勸說居民交出授權書的難度與成本。

此外,諮詢文件還建議,要求在業主大會召開前四十八小時,於大廈內顯眼處公開張貼已提交授權書的業主及其單位名單。針對公開名單能否徹底杜絕「已離世業主授權」等異常情況,毛樂禮表示不對個別案例發表評論,但他相信此舉能發揮有效的監督作用。「(居民)你既然居住在此,你本來就清楚,這個人已經過世,或者那個人早已移居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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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修例後「打籠通」不當行為機率將下降

諮詢文件提出,應針對「第二類大額採購」增加「親自投票」的強制要求。大律師公會則持保留態度,認為不宜將此規定一刀切地適用於所有同類型採購項目。他們建議,「親自投票」的觸發門檻應精確鎖定在涉及重大安全隱患、潛在利益衝突或具有顯著財務影響的採購事項上。

毛樂禮分析指出,考慮到部分合約(例如保安服務合約)屬於年度例行續約性質,業主參與意願通常不高。若強制要求這些例行項目必須進行「親自投票」,極可能因出席人數未達法定門檻而導致會議流產,進而干擾大廈的日常管理運作。

他主張,可由法團自行釐定哪些事項涉及重大安全考量、潛在利益衝突或重大財務影響。他深信,若按照諮詢文件的大致方向推進修例,通過提升透明度以及對持有授權書數量加以限制,各持分者之間發生「打籠通」或其他不當行為的可能性將會顯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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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大律師公會亦建議在《建築物管理條例》框架下建立一套新機制。該機制旨在保障業主權益:當法團或管理委員會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就威脅大廈安全的公契違規事項採取執法行動時,業主有權申請許可,以法團名義啟動執法程序。此機制容許一名或多名業主代位行使法團職權,但嚴格限定於執行與建築物結構安全密切相關的必要責任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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