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宗法律案件牽涉四名被控者,分別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簡稱「支聯會」)、該組織前任主席李卓人先生,以及兩位前副主席何俊仁先生與鄒幸彤女士。檢方指控他們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所訂明的「煽動意圖顛覆國家政權罪」。在本案正式開庭之日,被告之一何俊仁選擇承認全部罪名;至於其餘三位被告——即李卓人、鄒幸彤及代表法人團體出庭的支聯會——則經過完整審訊程序後,最終均被法庭裁定有罪成立。
目前正就原判決提出上訴的鄒幸彤,早前被判處監禁七年又三個月。同案中,李卓人被裁決入獄七年整,而先前已認罪的何俊仁則獲判五年兩個月徒刑。值得一提的是,作為被告之一的支聯會本身亦未倖免,法院命令其繳付罰款一百五十萬港元。隨著支聯會近年已自行宣布解散並停止運作,相關司法責任仍由其原有架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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