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奸案護士獄中兩度續牌獲批 護管局:法例未賦權拒絕

據護士管理局(下稱「局方」)澄清,現行《護士註冊條例》並未設立明確條款,強制曾遭刑事定罪的護理人員主動披露其犯罪記錄。然而,法規確實規定,凡申請正式註冊或登記者,必須具備良好的品格修養。此外,局方發放的「執業證明書續期通知」內亦列明細節:護士須在法院判決的上訴期滿後之21天內完成申報程序。伴隨着相關修法工作的推進及新規矩的導入,未來護士在辦理牌照延續時,將被要求聲明自上一次提交申請以來,是否曾因犯下可判處監禁刑罰的罪行而被法庭裁決有罪。

與此同時,局方特別指出,基於法律授權的限制,即便收到針對某位護士涉嫌不專業行為或捲入刑事案件之投訴、舉報,管理局也无权即刻中止該名醫護人員的執業資歷,更無法以此為由直接駁回涉事護士提出的執業證明書續期請求。

迷奸案護士獄中兩度續牌獲批 護管局:法例未賦權拒絕
涉事院舍嘉瑞園護養院(德田)。

官方證實早在2019年已知曉定罪事實

回顧案情始末,一名男性護士於2019年10月因牽涉一宗迷姦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四個月。直至去年年中服刑完畢釋放後,他曾獲得位於德田的嘉瑞園護養院錄取,擔任護理總監一職。直到去年底,院方管理層才察覺到當事人曾有性侵犯罪的歷史。儘管如此,考量到他在职期间表現尚可,機構方面原本打算給予其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遂將其調任至非臨床的文職崗位。這種狀態一直持續到今年7月,也就是他出獄約一年之際,才最終遭到護士管理局吊銷牌照(釘牌),並於同年8月底正式結束在該院的僱傭關係。

面對外界查詢,護士管理局予以確認並說明,其實早在2019年年尾,局方便已接收到來自公眾人士的舉報信,從而得知該名護士已被法庭定罪。經過後續的資料核查與審視,當局進一步掌握了其具體被判處的刑期資訊。

服刑期間兩次成功續領執業證 其中一次享疫情費用豁免

根據局方提供的信息,该名男護士在牢獄生活中,依然就其分別於2019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到期的執業證明書提出了續期申請。按照規定,任何希望繼續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都必須向管理局繳納指定金額的手續費,以獲取有效的執業證明書,這是他們得以在香港合法執業的前提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兩次續牌過程中,有一次申請無需支付任何規定的費用,便順利取得了涵蓋2023年至2025年度的執業證書。對此解釋道,為了表彰廣大醫療專業人士在對抗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中所付出的艱辛努力,政府部門曾在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推出了一項紓困措施,豁免了包括護士在内的13個醫療界別專業人員的法定註冊或登記費用,以及在此寬免期内生效的執業證明書所需繳付的相关款項。

涉事院舍嘉瑞園護養院(德田)。
涉事院舍嘉瑞園護養院(德田)。

五月底遭停牌處分 官方稱年初資格已失效 半年未續可除名

護管局進一步補充說明了時間線:該名護士在刑滿釋放之後,並沒有針對即將於2025年12月31日到期的執業證明書提出新的續期申請。依據《護士註冊條例》的條文規範,若某人在上一張執業證明書過期後的六個月内,未能再次取得有效證件,管理局便有權下令將其姓名從註冊護士的名冊中剔除。

梳理公開資料顯示,涉案的男護士預計將於2025年年中離開監獄,隨即被一家護養院聘請。到了當年底,護管局啟動了對他的紀律研訊程序,但隨後選擇暫緩處理此事。直到2026年5月29日,研訊過程才得以恢復進行,此時局方才正式發出命令,決定將其從名冊中刪除。

局方強調,當2026年5月舉行研訊時,由於仍在上述提到的六個月緩衝期限之內,因此該護士的名字理論上仍保留在註冊護士名單之中。但是,鑑於其手中的執業證明書早已在2025年12月31日到期,所以從2026年1月1日起,他在法律意義上已經喪失了作為註冊護士在香港執業的資格。

現行法無強迫申報前科 但續牌指引含隱性提示

針對媒體詢問關於領取新執業證明是否需要申報個人刑事紀錄的問題,護管局回應表示,目前的《條例》文本中,确实没有条款直接强制要求那些曾經受到刑事定罪的法冊註冊/登記護士必須自行通報其犯罪史。不過,法規明確規定,所有申請進入正式註冊或登記流程的人士,都有義務讓管理局始終信服其擁有良好的道德品格。

雖然法條本身無硬性規定,但管理局在其發出的「執業證明書續期通知」文件中作了註釋:如果護士涉及被判處監禁的罪行,需要在法院允許上訴的期限屆滿後的21天之内;或者在有提起上訴的情況下,待上訴程序的最終結果確定後的21天内,主動向管理局報告這一情況,並附上詳細的定罪信息及相關佐證文件。倘若護士對於自己是否應該申報某個特定罪名感到困惑或不確定,則建議先將有關定罪的詳情提供給管理局,以便局方進行評估和跟進。

涉事院舍嘉瑞園護養院(德田)。
涉事院舍嘉瑞園護養院(德田)。

漏報雖影響紀律裁量 惟重申無權阻擋涉刑者續牌

護管局還提及了一個重要原則:假如某位護士在申请续领证件时隐瞒了自己的刑事纪录,而后来因为公众举报等原因面临纪律聆讯,那么在最终决定施加何种纪律处分时,管理局会将该护士是否及时遵照规定进行通报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换言之,诚实申报虽不能保证免于处罚,但可能影响处分的轻重。

与此同时,局方再次着重强调了一个关键的法律界限: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授予管理局这样的权力——即在接到关于某护土涉嫌不当专业行为或卷入刑事案件的投诉或检举后,立即暂停其执业资格,或者直接拒绝该涉事人员提交的执业证明书续期申请。这意味着,只要符合基本的行政程序要求,即使存在争议,当局也不能单方面阻断其合法的续牌通道。

修法拟增申报义务 宪报公布即实施

展望未来制度变革,護管局透露,随着《護士註冊條例》修订案的逐步落地,新规将在注册/登记护土申请全新执业证明书或办理续领手续时引入更为严格的要求。其中最核心的变化在于,申请人必须书面声明:自从上一次提出申请以来,是否存在因触犯可判处监禁刑罚之罪行而被法庭裁定成立的情况。这一新增条文预计将由医务卫生局局长通过刊登宪报公告的方式确定具体生效日期,从而与全新的执业证明书签发机制同步启动运行。

至于是否会考虑将“必须在判决上诉期满后21天内通报”的具体时限要求写入《香港護士倫理及專業守則》这一行业规范文件中,護管局回应称,他们会对所有发布的指导性文件保持定期审查的态度,并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适时进行更新和完善,以确保监管框架与时俱进。


© 版权声明
THE END
欢迎随手分享,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9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