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委员会下属的研讯小组指出,被告在未获取任何合理或恰当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擅自为患者开具其尚未前来就诊期间的病假证明,此举构成专业行为不当。据此,小组裁定将被告从注册医师名录中剔除六个月,并宣告缓刑两年。

两家公立医院曾分别出具5天及1天休假证明
据案件详情披露,该患者于2021年9月驾驶出租车时与一辆私家车发生碰撞,导致颈部和背部扭伤。事发当天,他立即在湾仔律敦治医院接受治疗,经检查确认无骨折情况,获准休息5天。随后,他需每周前往沙田威尔斯亲王医院接受物理治疗,且无法连续坐超过两小时。同年10月,他再次因颈背伤痛到威尔斯亲王医院求医,获得1天的病假单。
被告最初计划开具12天病假
时间来到2022年3月,患者前往被告经营的私人诊所就诊。诊断结果显示,其颈部和背部肌肉处于紧张状态,肌肉运动功能有所减弱,行走姿态呈现跛行状。被告原本打算提供12天的病假建议,但患者却要求将病假起始日期回溯至事故发生之日。
被告查阅了患者的电子健康记录(医健通),发现其中记载的情况与患者口述病情相符。被告表示,出于对患者的同情心理,并考虑到当时疫情带来的特殊环境因素,最终签发了复盖2021年9月25日至2022年3月31日这一漫长时期的病假证明。

被告两次基于同情心开具长期病假
患者原定于2022年3月31日复诊,实际推迟至5月3日才前往。检查表明其背部僵硬状况依然存在。被告起初拟开出两周病假,然而患者请求将病假起算点定为4月1日,理由是他在3月31日需在威尔斯亲王医院进行物理治疗,无法按时复诊。被告称自己再次出于怜悯之心,批准了从4月1日持续至5月20日的病假。
这两段累计长达207天的病假证明,引发了涉事私家车司机的保险公司——“中国太平保险”的不满,该公司随即向医务委员会提出投诉。
研讯小组认定:无权开具非就诊期间病假
医务委员会研讯小组强调,尽管被告确实查看了患者的医健通记录,但在缺乏合理或恰当依据的前提下,他无权为患者开具2021年9月25日至2022年3月18日期间的病假,因为在此期间患者并未向其寻求医疗服务。同理,被告也不应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2日期间开具病假证明。
小组获悉,事件发生后,被告已完成了一门旨在强化开具病假专业知识的进修课程。经过综合考量,小组最终决定判处被告从注册医生名单中除名半年,并给予两年的缓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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