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范围:调整英籍特权与英联邦待遇条款
根据文件所列的首要范畴,《高等法院规则》及《区域法院规则》中现存多处关于“英国领事机构”、“英国领事”、“英国领事人员”以及“英籍人士”的表述。律政司提议对相关条文进行适应性调整,以确保其符合《基本法》规定,并准确反映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同时,针对《高等法院规则》在非互惠原则下赋予英国、其他英联邦国家或地区及爱尔兰共和国的特权待遇条款,建议予以适当的适应性修改或直接废除。
另一重点范畴涉及“民事诉讼程序公约”这一术语。文件指出,目前该词汇虽出现在《高等法院规则》和《区域法院规则》中,却缺乏明确定义。追溯其原意,似乎旨在涵盖英国与其他国家就民事纠纷所缔结的多边公约或双边协议。
鉴于由英国签署的相关公约或协议已不再适用于香港特区,参考英国和新加坡等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对类似概念的法律解读及起草惯例,为消除词义歧义或潜在争议,建议在相关条文中补充对“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的具体定义。

另外,《高等法院规则》中还引用了联合王国的《1978年国家豁免权法令》,由于该法令早已停止在香港适用,因此必须对相应条文进行文本层面的必要修订。
就《高等法院规则》中涉及海事管辖权的条款及相关提述而言,律政司提出废除对“1894至1979年《商船法令》”的引用,并对规则标题作出配套修改;同时在附录B表格中,将原有的“最高法院”字样替换为“高等法院”。
在涉及官方职能的条款方面,对于《高等法院条例》及《区域法院条例》附属法例中出现的“官方”一词,以及由“官方”提起或针对“官方”进行的法律程序,连同对“《官方法律程序条例》”的引用,均建议分别调整为“特区政府”、由“特区政府”提起或针对“特区政府”进行的法律程序,以及“《特区政府法律程序条例》”。

律政司还计划对《高等法院规则》实施多项具体修正,包括在中文版本里用“法官”替代“大法官”,删除“女皇陛下”的称谓,以“Hong Kong”取代带有殖民色彩的“the Colony”(殖民地),并将“立法局”更改为“立法会”等。
在文件的第七个范畴内,对于那些前文未详细阐述修订建议的其他关联条文或提述,律政司同样提议进行适当的适应性修改。
特区政府当前的工作目标是,在各政策局能尽快发出草拟指令的基础上,力争在本届政府任期结束前,即明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法律适应化修改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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