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涉港報告遭批:失實指控撼動不了香港由治及興的堅定步伐

近期,歐洲議會審議通過了一份關於歐中政治關係的文件。該文件在涉及香港、新疆、西藏、台灣以及人權等議題上再次發表了帶有強烈偏見的言論,被外界視為一份充斥意識形態預設的立場書。對此,特區政府與立法會迅速發布聲明,嚴正指出報告中關於香港的內容存在大量不實且偏頗的指控,表達了堅決反對的態度並予以強烈譴責。相關機構同時敦促歐洲議會立刻停止對香港發展前景的誹謗,停止污名化香港的法治環境與人權現狀,並杜絕以任何手段干預純屬中國內政範疇的香港事務。這一回應不僅代表了香港行政機關、立法機構乃至整個社會的共同意願,更是對這份脫離事實基礎、重複政治作秀行為的文件所作出的必要反擊。

歐洲議會涉港報告遭批:失實指控撼動不了香港由治及興的堅定步伐
作者葛珮帆是第八屆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民建聯副主席。

一份「建議性質」的報告,為何引發如此強烈的譴責聲浪?

首先必須釐清其本質屬性。歐洲議會出台的報告並非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的一部分,它不會直接改變各成員國的法律義務,更不可能自動轉化為具有強制力的歐盟法律條文。然而,該報告具備顯著的輿論信號功能,會在布魯塞爾的特定政治圈層中強化針對中國的強硬話語體系。基於此,如果這份報告在事實依據上缺乏支撐,在法律邏輯上越界,在價值判斷上存在雙重標準,就絕對不能簡單地以「議會享有表達自由」為藉口而輕描淡寫地帶過。

香港社會對此有着清醒的認知:報告中關於立法會選舉機制、議員職責履行、議事流程規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法治建設與人權保障等方面的指責,均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根據《基本法》設立,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核心立法機關,構成特區憲制架構的關鍵環節,其運行遵循獨特的法律軌跡與政治生態,無需依賴數千公里之外、僅憑翻譯新聞標題來進行裁斷。
香港從來不是毫無邊界的自由空間,法治精神也並非始於國安法的實施。普通法傳統、司法獨立審判機制以及《基本法》確立的各項權利與自由始終存在。真正發生變化的,是過去一段時間內,縱火、破壞設施、衝擊公共秩序、勾結外部勢力、煽動分裂國家、將街頭變成暴力戰場等行徑,曾被部分人刻意包裝成所谓的「抗爭」。當縱火者高談闊論自由時,守法市民卻承受著混亂的苦果。這屬於社會失序,而非自由的體現。香港國安法旨在解決的核心問題,正是防止少數人將「自由」作為破壞城市整體秩序的通行證。

從硬性數據指標來看:香港的經濟自由度連續多年穩居全球榜首,在全球金融中心指數中的評分位列世界第三,在世界競爭力排名中重返前三甲,世界人才吸引力排名躍升至全球第四位並位居亞洲首位;目前超過2700家單一家族辦公室在港運營,駐港的海外或內地企業數量突破11000間,創下歷史紀錄。這些事實充分證明,全球投資者正用真金白銀表達對香港的信心,這種市場投票的結果比布魯塞爾的一紙所謂決議更具說服力。

關於司法案件的處理,理應由香港法院依據法律程序進行審理。自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並未陷入沉默,而是獲得了更為安全的社會環境。黎智英、黃之鋒等涉及國安的案件依法進入審判程序,社會秩序得以恢復,法治權威得到彰顯,市民能夠安心出行,商家可以正常營業,學生順利返校上課。駐港國安公署總結得十分直白:普通法制度得以完整保留,媒體組織、民間社團的發展空間變得更加清朗寬廣,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類權利與自由在安全穩定的環境中得到了更有效的保障。

針對「支聯會」相關的訴訟案件,犯罪事實清晰明確,證據鏈條在法庭上經歷了嚴格檢驗,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審判過程公開透明。歐洲議會既未出席庭審現場,也未坐在陪審員席位,更未進入上訴法庭,卻搶在正式判決作出之前下達政治性結論。這種行為並非出於對人權的關切,實質上是對司法主權的干預。

立法會在聲明中指出的雙重標準現象,是整份報告中最經不起推敲的部分。試問歐洲議會及歐盟成員國自身是否制定了國家安全法?答案是肯定的。是否擁有反恐法規?同樣存在。是否在恐怖融資、外國代理人註冊、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網絡安全防護、邊境管控等方面設立限制?不僅有,而且監管趨勢日益趨嚴。法國、德國、比利時等國在經歷恐襲事件後修訂了反恐法律與緊急權力條款,英國建立了國家安全審查與投資評估機制,歐盟層面推動關鍵技術與基礎設施的保護政策,美國的情況則更為顯著。每當歐洲本土遭遇襲擊、恐襲威脅、間諜疑雲或供應鏈瓶頸時,立法的理由總是冠冕堂皇:為了國家安全、公共福祉、反恐需要、防範滲透風險。

然而輪到香港時,相同的邏輯卻被貼上「打壓自由」的標籤。同樣的事實情境:限制極端分裂分子跨境串聯活動,在歐洲被稱為防範外國干預,在香港則被扣上「消滅民主」的帽子。同一套法理基礎:授權行政部門在國家安全領域採取必要應對措施,在歐洲被視為維護憲政秩序,在香港卻被定性為「破壞法治」。同類型的司法實踐:依據法律起訴、開庭審理、允許上訴,歐洲各國自行操作時被認為是司法常態,香港執行同樣程序卻被批評為「以言入罪」。

《基本法》條文明確規定,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為特別行政區。外交事務與國防職能歸中央人民政府管轄,而內部法治建設、國家安全維護、選舉制度運作、立法會日常運營等事項,屬於特區高度自治權限範圍,任何外部勢力均無權置喙。在國家安全這一核心議題上,中央政府承擔憲制責任,特區政府履行主體責任,兩者相輔相成,但這完全與歐洲議會無關。

歐洲議會最大的認知偏差在於,試圖用2019年的舊記憶去解讀當下的香港現實。2019年那種黑暴橫行、地鐵車站遭焚毀、馬路長期被非法佔據、市民遭受暴力攻擊、商鋪遭到肆意打砸、機場運作癱瘓的場景,絕非什麼「美麗風景線」,而是深重的城市創傷。中央政府出台香港國安法,特區隨後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本地立法,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機關回歸基本法框架各司其職,社會才得以實現從「由亂到治」向「由治及興」的跨越。

如今香港的多元特徵是否依然存在?答案是肯定的。目前在港進行新聞發佈系統註冊的本地、內地及海外媒體機構超過200家,境外媒體的數量呈現只增不減的態勢。即便政治立場有所差異,只要遵守法律底線,個人依然可以在香港安居樂業、從事媒體工作、創辦民間團體、參與合法的上街示威活動。所謂「國安法實施後香港淪為一言堂」的說法,在客觀事實面前不攻自破。

中方的立場一貫清晰明確,當前中歐關係處於重要發展階段,保持健康穩定符合雙方根本利益。中國駐歐盟使團已就歐洲議會發布的報告提出嚴正交涉,要求歐方恪守夥伴定位、堅持合作主基調,立即停止干涉中國內政,停止煽動對立與對抗情緒。

歐盟在港擁有超過2300家企業實體,約35萬歐盟公民居住在此,香港扮演着歐洲進入大灣區市場與中資企業走向歐洲舞台的超級橋樑角色。將涉港議題武器化,短期或許能滿足某些政客追求曝光率的私慾,但中長期來看損害的是歐盟在港的實際利益,冷卻的是中歐經貿合作的互信基礎,這對任何一位普通的歐洲納稅人來說都毫無益處。

立法會發言人的表態語重心長且切中要害:與其耗费大量資源炮製充滿偏見的涉華涉港文件,不如多去了解真實的中國面貌,去體驗國安法實施後香港社會的安定與繁榮,去感受中歐經貿合作為雙方民眾帶來的實際好處。

若想真正理解香港的脈絡,無需遠渡重洋來擺設政治姿態,只需購買一張機票前往中環、尖沙咀、觀塘或科學園走訪一圈,與計程車司機、茶餐廳老闆、基金經理、資深大律師、前線記者、社工人員進行交流。你會發現國安法並沒有凍結城市的活力,反而遏制了暴力的蔓延;你會察覺立法會並非毫無作用的橡皮圖章,但也擺脫了過去的拉布纏鬥泥潭。

歐洲議會若真有餘暇,不妨反思自身的治理模式。反恐法律、國安審查機制、難民邊境管控、網絡信息監管、外國投資壁壘,哪一項沒有觸及公民自由的邊界?在歐洲這樣做被稱作維護安全,在香港實施同樣措施卻被詬病為鎮壓。將這種邏輯拿到斯特拉斯堡廣場上宣讀一遍,恐怕只會招致本土選民的嘲笑。

香港面臨的問題,香港居民習慣在法律框架內尋求解決方案,在選舉投票中調整政治力量對比,在法庭辯論中澄清是非曲直,在市井生活與政治參與之間尋找動態平衡。這個體制並非完美無缺,立法會內部也存在磨合期,政府同樣接受公眾批評,媒體之間亦有激烈爭執,但這整套運轉機制始終建立在「一國兩制」原則之上,植根於《基本法》文本之中,延續着普通法的法治傳統。

政府及立法會發出嚴正譴責,既是鮮明的政治表態,更是不可逾越的底線聲明。香港事務屬於中國內政範疇,國安立法符合國際通行慣例,法治的守護者是香港本地法院,而非由布魯塞爾的表決結果來裁定。真正的自由掌握在每一位香港市民手中,而不是藏在歐洲議會決議書的前言段落裡。筆者強烈呼籲,相關方應立即停止任何形式的誹謗、抹黑及干預行為,因為這些舉措根本無法阻擋香港由治及興的堅定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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