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審法官杜麗冰在裁定強姦罪量刑時,參考了受害者的心理評估報告。該報告顯示事主患有中度抑鬱焦慮症狀。法官強調,強姦行為性質極其嚴重,本案不存在任何可加重或減輕刑罰的特殊情節。針對非禮指控,法庭認為被告實施侵害時未動用武力或作出威脅;就窺淫罪行而言,案情與其他類似案件存在差異,被告並未刻意掩飾身份。綜合考量各項因素,法院最終就全部控罪判处被告入獄服刑七年零一星期。
現年三十一歲的被告Y.L.H.在案發期間擔任救生員,同時也是教育大學兼讀課程的四年級學生。他被控告包括三項非禮、一項強姦以及一項窺淫在內的共五項罪名。檢方指稱,被告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以及同年七月至八月期間,先後對五名女性實施性侵犯。其中,事主A遭受的非禮發生在飛鵝山一帶;事主B被強姦的案件則發生在紅十字會於元朗舉辦的聯校迎新活動中;其餘三項指控均涉及在教育大學校園內舉行的迎新營期間發生的事件。


事主A陳述遭載往飛鵝山後遭受非禮
根據庭上呈交的證詞,女事主A與被告僅是網絡上的聯絡對象。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她與朋友前往蘭桂坊飲酒,期間偶然遇到被告。對方主動提出開車送她返家,但車輛最終卻駛向了飛鵝山地區。當事主恢復意識時,發現被告正壓在她身上,並抓住她的右手按在自己的生殖器官上,強迫她進行手淫行為。儘管她明確表示拒絕,被告仍無視其意願,最終將精液射在她的腹部位置。
事主B指凌晨醉酒狀態下遭猥褻及強姦
另一女事主B是在紅十字會主辦的迎新營期間認識被告的。她回憶稱,在案發當日凌晨四時許,她與被告及另一名男生Noah在房內玩「鬥地主」遊戲。被告當時準備了韓國燒酒作為輸家的懲罰飲品。她指出,趁著另一名男生離開房間的空檔,被告至少三次伸手撫摸她的胸部,並詢問道:「你的胸好大,有沒有C cup以上?」即便她多次表明不願,被告依然置之不理,最終在她極度不情願的情況下對其实施了強姦行為。
事主C在車廂內遭受被告不當觸碰
事主C、D及E均是在教育大學的迎新營期間與被告相識。事主C在供詞中提到,某晚她與被告及其他隊友在大埔海濱公園聚會飲酒後,被告自告奮勇要開車送大家回家。她描述,當其他乘客下車後,只剩她與被告兩人留在車上時,被告多次將手伸向她的大腿部位。雖然她曾表達反對,但未能阻止對方的動作。隨後,被告聲稱想躺在她的大腿上睡覺並要求擁抱。此時,事主察覺到被告的生殖器處於勃起狀態,並感覺其在自己的私密部位磨蹭約三秒鐘。她當下說道:「數五秒就放手。」然而被告變本加厲,繼續伸手撫摸她的胸部。
事主D在迎新營期間頻繁遭受騷擾
事主D則反映,在教育大學迎新營的某個日子裡,被告藉著玩遊戲的機會故意触碰她的肩膀;而在當晚的營火晚會期間,他又從背後捏了她兩下肩膀。在同一晚的遊戲環節中,被告再次用手掃過她的大腿,隨後更靠近她,側身探入她的雙腿之間。這種持續的行為讓事主感到極度不安與受到冒犯。
事主E洗澡時浴室簾子被拉開
事主E在隔著屏風作供時指出,她剛入住迎新營宿舍時便發現自己所在房間及隔壁組員房間的浴室門鎖已損壞無法正常使用,因此提醒隊友們多加留意。儘管如此,被告仍在她沐浴時闖入浴室,並直接拉開了浴簾,目睹了她的裸體。事後,被告雖有作出道歉,並辯解稱:「沒有帶Con,我自然對不起。」但事主E認為被告的態度十分輕浮,令她感到相當不舒服與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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