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問責:刑不上局長?此風絕不可長

宏福苑問責:刑不上局長?此風絕不可長

宏福苑火災事件所揭示的深層問題,遠非單一物業違規施工所能概括,而是涉及工程監管、消防執法、建築業圍標行為乃至政府部門協同治理等多個環節的系統性缺陷。若類似事故發生於內地,行政體系早已掀起軒然大波。以今年5月22日山西長治市沁源縣發生的重大氣體爆炸事故為例,該次災難造成至少82人喪生,事故發生不到一個月內,已有五名相關官員被免職處理,其中包括當選縣委書記趙永進。相比之下,香港特區政府目前正致力於重塑問責機制。火災發生後不久,行政長官李家超迅速成立「宏福苑大火獨立委員會」,表明將徹底查清真相並嚴肅追究責任。正是這種明確態度,使全港市民願意給予政府時間與空間,相信當局不會輕描淡寫,靜候專業調查結果,期盼社會公義最終得以實現。

經過近一年的等待,社會普遍預期獨立委員會報告發布後,將從刑事、行政和政治三個維度展開問責程序。在刑事與行政問責方面,兩者均具備較為清晰的法律依據和制度流程——就刑事部分而言,由警務處與廉政公署組成的聯合調查小組持續推進偵查工作,累計分別拘捕39人和24人,涉案人員涵蓋工程顧問、承建商代表及物業管理公司員工;就行政部分而言,據媒體報導,特區政府已派員協助公務員敘用委員會,準備啟動「部門首長責任制」調查程序——因此外界對這兩類問責抱有較高信心。然而,在政治問責領域,儘管市民關注度最高,卻也存在最大不確定性。

與有章可循的刑事及行政問責不同,政治問責高度依賴主政官員的政治覺悟,更檢驗特區政府能否真正落實中央多次強調的「當家人」定位與「第一責任人」角色。它並非聚焦於問責對象是否直接參與具體違法違規行為,而是要求官員作為最高層次的統籌者與決策者,必須展現擔當精神與問責意識,能夠預判重大風險並切實履職防患於未然。尤其在安全生產等公共事務領域,國家主席習近平曾多次叮囑領導幹部:「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打到疼處、痛處,讓他們真正痛定思痛、痛改前非,有效防止悲劇重演。」可以合理推斷,上述要求同樣適用於香港。

近年來,特區政府積極銜接國家發展戰略,努力展現看齊意識,但在宏福苑問責議題上,官場內部始終流傳「不能完全照搬內地做法」的說法。近日政圈甚至出現「刑不上局長」、「現屆任期所剩無幾、不能連任即是問責」之論調。希望這些聲音僅是個別人士的主觀期待,或某些待問責官員刻意製造的輿論導向,而非特區政府的真實立場,因為這類說法將「不能連任」與「政治問責」混為一談,具有極強誤導性和潛在危害。

首先,「不能連任」缺乏政治問責應有的責任擔當。政治問責是一種明確、主動且即時的價值表態,旨在向公眾傳遞對治理失誤的深刻反思;而「不能連任」可能源於年齡限制、個人意願或其他人事安排,社會難以由此看出特區政府如何正面面對過錯。

其次,「不能連任」無法發揮政治問責應有的警示效應。一旦將「順利任滿」包裝成「追究責任」,實際上是在釋放錯誤信號,暗示高級官員無論面臨多嚴重的決策失誤或公共災難,只要拖延至任期結束即可輕鬆離任,這將嚴重削弱特區政府的執政公信力。

再者,「不能連任」無法體現政治問責應有的管治倫理。「權力」與「責任」必然相對等,政治委任官員享有相應政治授權,行政官僚體系則負責政策執行。若災難發生後僅由公務員承擔行政責任,而掌握最終領導權與監督權的政治官員卻可置身事外,這種做法在任何政府體制下都難以自圓其說,也必將引發整個體制的強烈動盪,進一步加劇社會離心傾向。

反過來觀察,無論是基於行政長官李家超上任以來整飭吏治的基本背景——包括曾撤換兩名局長——還是考慮到宏福苑火災發生以來社會耐性已接近臨界點,對特區政府而言,當前最迫切任務是重建公眾信任與尊重,而政治問責正是這一重建過程的核心所在。去年政府物流署採購假冒水產品事件後,儘管官僚體系中存在推諉聲浪、認為時任物流署署長陳嘉信無直接責任,但李家超仍明確表示撤回原定頒授給陳嘉信的銀紫荊星章,正是作為部門首長應承擔的「處分」。可見行政長官仍有底線思維,也願以實際行動樹立管治威信。

事實上,歷時30天的公開聽證會已將整場災難的基本脈絡、六大促成因素以及四大失責部門(房屋局獨立審查組、屋宇署、消防處、勞工處)梳理得相當清晰,哪些部門應當承擔政治責任已呼之欲出;隨著傳媒深入報導,普通民眾對「誰是誰非」、「責任歸屬」已形成基本判斷——倘若沒有政策部門因循守舊、缺乏創新,沒有監管部門怠惰渙散,何來工程業界的害群之馬?若報告發表後,特區政府未能展現「極度負責」的態度,反而透過法律術語、官僚話術或公關手段切割「直接責任」、「監管責任」與「政治責任」,恐將引發較大規模社會情緒反應,嚴重打擊近年特區治理中已初見成效的改革努力,更會讓中央深感失望,認為香港政府再次在「當家人」與「第一責任人」的要求面前未能交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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