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的相關規定,從事經營賭博場所的行為以及參與在該等場所內進行賭博活動,均被界定為性質嚴重的違法行為。其中,對於經營賭博場所者,一旦經法院定罪,其面臨的最高刑罰包括繳納500萬港元的罰款,並被處以7年的監禁;而針對在賭博場所內實際參與賭博的人士,若經審判確認有罪,則最高可被判處3萬港元的罰款,以及9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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