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為已觸犯「故意虐待」定義 致女童受不必要苦楚或健康損害
針對近期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富泰邨女童疑似遭受虐待一案,資深律師陸偉雄深入剖析了《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的法律意涵。他指出,該條款明確規定了五種違法情形,涵蓋對兒童或少年的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乃至遺棄等行為。從事件曝光的視頻內容來看,涉案人士的操作手法完全契合法律層面對於「故意虐待」的界定標準。根據相關法例規定,只要施害者的行為模式被認定為「相當可能」致使受害兒童承受非必要的痛苦或是造成身心健康方面的損傷,便構成了違法事實。一旦經由正式公訴程序審理並最終裁定罪名成立,被告人面臨的最高刑罰可達十年有期徒刑。
陸偉雄進一步結合現場畫面進行量化分析,據他目測判斷,片中女童雙手提攜的物品為大瓶裝啤酒,單瓶容量約為750毫升。這意味著僅一隻手所承擔的重量就接近7.5公斤,而雙手合計負重則高達15公斤液體重量,這一數字尚未包含其背上揹負的重型書包壓力。陸偉雄強調,要求一名年僅11歲、體格並不魁梧的女童在長距離路途中承載如此極端且不合理的重量,甚至在行進過程中因體力不支而被迫停步休息,這種對待方式在客觀現實中絕對具備高度可能性導致兒童遭受不必要的生理痛楚及潛在的健康損害,從而觸碰了法律紅線。

虐兒案定罪門檻講求「故意」 肌肉訓練難作辯解
除了行為本身的危害性外,虐兒案件定罪的另一个核心要素在於確認行為是否具有「故意」性質。如果重物是由兒童自發選擇提拿,那麼家長在法律責任上可能存在爭議空間。然而,陸偉雄指出,依據現有視頻證據及後續披露的消息顯示,迫使女童攜帶重物的是家長的主動指令。儘管涉事繼父試圖以「肌肉訓練」作為藉口來解釋其行為,但陸偉雄直言這種辯護策略在司法實踐中極難站得住腳。這是因為法官在裁決時會重點審查被告人的抗辯理由是否符合常理,其評判基準建立在社會大眾普遍認可的「客觀事實」之上,而非僅僅依賴被告個人宣稱的「主觀動機」或內心想法。
為了更生動地闡釋這一邏輯漏洞,陸偉雄舉了一個通俗易懂的例子:「假設你本身身形瘦削,我卻強迫你去維多利亞公園奔跑200圈。雖然我可以聲稱我的出發點是為了鍛煉你的耐力、增強體質,但在客觀常識看來,強制一個未成年孩童執行如此超出其身體極限的任務,本質上就已經構成了虐待。」他鄭重強調,法庭絕不會單純採信被告人自我標榜的良好初衷;當涉案人明知故犯地採用一種完全錯誤且極端的所謂「訓練手段」來对待兒童時,這種行為本身就已經無可否認地組成了故意虐待的事實要件。

繼父辱罵「廢人」更強化故意意圖 身體無實質傷害仍能定罪
更為嚴重的是,視頻記錄下繼父在看到女童無力搬運啤酒時,不僅沒有給予幫助,反而指罵她為「廢人」。陸偉雄認為,這類帶有侮辱性的言語貶低,實際上起到了補強證據鏈的作用,進一步佐證了其實施身體虐待的主觀惡意。具體而言,這是因為女童未能滿足被告人那不合理且苛刻的期望值,進而招致懲罰與責備,此類情境正是典型虐兒行為的心理投射與外在表現。
面對公眾關於「若女童身體最終未留下肉眼可見的實質創傷,是否還能僅憑片段定罪」的疑問,陸偉雄給出了明確的法律解答。他指出,法律條文中使用的措辭是「相當可能導致」,這是一個預防性與風險評估的概念。這意味著,只要施害者的行為存在引致不必要苦楚或潛在傷害的高概率風險,即便事後檢查證實受害人身上沒有明顯傷痕,也不影響犯罪成立的判定,足以構成相應罪行。

回溯事件起因,昨日(6日)Facebook社群平台上的「富泰邨 Fu Tai Estate」群組內流傳出一段長達近4分鐘的監控視角影片。畫面清晰顯示,在屋邨內部的一條行人通道上,有一名身著整齊校服的女童步履蹣跚。她的破舊書包裡塞滿了兩罐啤酒,同時雙手各提著一大袋沉重的啤酒瓶,顯得極為吃力地緩慢前行。旁邊一名看似父親身份的成年男子全程冷眼旁觀,未提供任何援助,而其身旁年幼的弟弟和同樣穿著校服的妹妹則顯得愛莫能助,無法改變現狀。這一場景迅速引起了多位路人街坊的高度關注,紛紛拿起手機拍攝記錄,隨後校方也在社交媒體平台上公開回應了此事。
接獲報警後,警方力量迅速抵達事發現場,成功尋獲該對父母及其三名子女。經過初步排查,執法人員確認現場所有兒童的身體狀況均未出現異常跡象。目前,該涉家庭個案已由專業社工團隊及學校駐校社工介入跟進輔導。值得注意的是,此案初期曾被簡單歸結為一場「誤會」,但隨著警方深入調查取證,查明該名女童雖無表面外傷,但其遭遇仍屬不當待遇範疇,因此案件性質隨之調整為「求警協助」類別,並移交至新界北總區刑事部下的虐兒案件調查組專門處理。此外,警方亦已將詳細資料轉介予社會福利署以便提供後續支援服務。最終,警方以涉嫌違反「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之罪名,依法拘捕了該名38歲的繼父以及32歲的親生母親,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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