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今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在憲報刊登命令,禁止「香港議會」和「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即行生效。
保安局局長較早前根據《國安條例》規定,分別向兩個組織發出書面通知,讓它們在命令發出前提交申述。保安局表示,在提交申述期限前,收到「香港議會」的申述,但並無收到「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的申述。
保安局指,經小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包括「香港議會」提交的申述後,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禁止兩個組織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遂作出有關命令。
該局強調,兩個組織已即時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國安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代受禁組織進行任何活動;參與受禁組織的集會;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或為其牟取會費或援助等,最高可處罰款100萬元和監禁14年。
保安局呼籲社會大眾不應參與受禁組織的任何活動或與其有任何瓜葛,應與受禁組織劃清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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