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蒙古國海關總局關於蒙古國工業用陸生動物制品輸華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蒙古國工業用陸生動物制品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蒙古國海關總局關於蒙古國工業用陸生動物制品輸華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本公告中的工業用陸生動物制品指源自牛、羊、馬的骨、角、蹄、脂肪等,經過烘幹、蒸煮、煉制、噴霧幹燥等工藝加工,制成的工業用途產品,包括工業用明膠、油脂、蛋白腖、骨粒、角蹄制品等。 三、生產企業要求 蒙古國輸華工業用陸生動物制品生產、加工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應經蒙古國官方主管部門(以下稱蒙方)批準,蒙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推薦,經中方考核合格的予以註冊登記。生產企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完善的獸醫衛生防疫制度和產品追溯管理制度,生產加工過程符合獸醫衛生要求。 (二)具備滿足生產、加工、防疫消毒、污水和廢棄物處理要求的設施。 (三)具備獨立存儲輸華產品的倉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蟲孽滋生和腐敗變質。 (四)生產加工過程處於蒙方有效監督之下。 生產企業註冊登記有效期為5年,註冊登記屆滿前3個月,蒙方應向中方提出延期申請。收到申請後,中方按照有關程序辦理延期。 四、進口產品要求 (一)原料來源衛生要求。 1.原料來源動物在蒙古國出生、養殖至少6個月,並為處於蒙方有效監管下的健康動物。 2.以原料來源動物所涉及的農場和屠宰場為中心的周邊50公裡半徑范圍內,6個月內沒有發生炭疽、口蹄疫、小反芻獸疫、非洲馬瘟、牛結節性皮膚病等重大動物疫病。 3.原料來源動物在蒙方批準的屠宰場屠宰,經宰前、宰後檢疫合格,無動物傳染病的臨床癥狀。 (二)生產加工要求。 1.采取烘幹、蒸煮、煉制、噴霧幹燥等熱加工方法進行生產,熱加工應確保產品中心加熱溫度不低於120℃,持續至少30分鐘以上。 2.如采用其他的生產加工工藝,應可完全滅活口蹄疫、小反芻獸疫病毒,並經中方評估認可。 3.工業用油脂制品應添加工業色素,色素添加應足量、均勻,終產品呈現深綠色。 4.蒙方對生產加工過程進行有效監管,確保加工溫度、時間、工業色素添加等持續符合要求。 五、包裝和標簽要求 (一)使用新的材料進行包裝,符合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要求。 (二)外包裝上直接印制中英文標簽,標簽信息包括品名、生產企業名稱及其註冊登記編號、生產日期,並在顯著位置標註“非供人類食用”字樣。 六、存儲和運輸要求 (一)產品應在獨立倉庫存儲,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蟲孽滋生和腐敗變質。 (二)產品包裝後存儲和運輸過程應保持清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存儲、運輸過程中受到污染。 七、出口前查驗和證書要求 工業用陸生動物制品應由蒙方實施檢驗檢疫,並出具獸醫衛生證書,證明產品符合雙方有關議定書的要求。 八、進境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疫審批。 進口企業在簽訂貿易合同前,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手續,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證單核查。 1.核查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是否來自註冊登記生產企業。 2.核查獸醫衛生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三)貨物檢查。 中國海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要求,對工業用陸生動物制品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四)不合格情況處理。 1.無有效獸醫衛生證書的,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來自非註冊登記蒙古國生產企業的產品,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發現土壤、動物屍體、動物排泄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禁止進境物,無法進行有效的檢疫處理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標簽不符合要求且無法更正的,作退回處理。 5.不符合本公告進口產品要求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6.發現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貨主或代理人負責整理完好。包裝破損且有傳播動植物疫病風險的,應當對所污染的場地、物品、器具進行消毒處理。 7.發現重大安全衛生問題,中方將向蒙方通報,並視情采取加強檢驗檢疫、暫停相關註冊登記企業對中國出口資格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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